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所有权取得的方式里的善意取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善意取得的具体含义。
善意取得 | 前提 | 无权处分 |
须有权利外观(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 | ||
条件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法律效力 |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
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 ||
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 ||
特殊排除情形 |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 |
转让合同被撤销 | ||
占有人的占有是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 ||
遗失物 | 1.权利人的救济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
2.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3.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请求权利人补偿。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的,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当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时,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 ||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例题】
1. (单选题)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某日,李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市场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在商谈期间,李某带张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并谎称妻子黄某已经同意,出售该房屋,因黄某在外地出差不能赶回,李某还向张某出示了黄某签名的售房委托书等材料,后来李某在房管部门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获知共有房产被李某擅自转让后,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不当得利
b. 善意取得
c. 无权代理
d. 非法转让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题目中,张某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价格合理,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 (多选题)王某饲养的泰迪犬丢失,李某拾得后以100元卖于张某,数日后,王某遇到张某带着自己丢失的泰迪犬,呼喊后该犬立即奔向王某,后经确认该犬确属王某丢失,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b. 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
c. 张某可善意取得该犬的所有权
d. 若王某请求返还该犬,应当支付张某的购买费用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王某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李某请求损害赔偿。a项说法正确。题干中提到王某数日后发现丢失的泰迪犬,明显在两年之内,所以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b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