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
为保证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为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定于2023年4月8—9日举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各地根据报名人数、机器数合理选择考试的轮次。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轮次 | 考试科目 | 时间 |
4月8日 | 第一轮 | 专业实务 | 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二轮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
4月9日 | 第三轮 | 专业实务 | 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四轮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三、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相关考务工作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标题: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原链接md5:bb454755fba5b7f6bd14578646b600df)